无法证明两年内催过款 30万借款超过诉讼时效无奈撤诉

28.10.2014  08:36

  ■2011年9月5日

  王某借给三台某林产公司法人代表罗某30万元,约定当年10月4日前归还

  ■2011年10月4日

  罗某并未还款,后来,王某称与罗某协商归还时间延后1年

  ■2012年2月

  林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某

  ■2013年1月

  罗某因病去世

  ■2014年8月7日

  王某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

  因超过诉讼时效,王某无奈撤诉

  诉讼

  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2011年9月5日,三台人王某借给三台某林产公司法人代表罗某30万元,约定当年10月4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罗某并未还款。2013年1月,罗某因病去世。今年8月7日,王某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法院判决前,王某无奈撤诉。昨日,三台县法院副院长黄颂杰表示,在催要借款时,一定要保留证据,诉讼时效则从最后一次催款时再加两年时间。

   出借30万

  到期未还款借款人又去世了

  2011年9月5日,三台县某林产公司(以下简称林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写明:“兹借到王某人民币叁拾万元,2011年10月4日前归还,用林产公司房产及地产质押”并加盖了个人私章和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

  借款到期后并未还款。2012年2月,林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某。2013年1月,罗某因病去世。2014年8月7日,王某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产公司偿还3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王某出具了借据,上面的“2011年”被改成“2012年”。“这是我向罗某催款时,双方协商后由罗某改动,但他已去世,现在无据可证。”昨日,王某表示,正因为约定2012年,他才没有及时催款,他也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主动撤诉

  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诉讼时效

  昨日,三台法院副院长黄颂杰介绍,本案借款到期时间是2011年10月4日,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2013年10月4日前向债务人林产公司催要借款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王某直到2014年8月7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在法庭上王某力辩他为了追回借款,曾多次找过被告某公司,但被告林产公司原法人代表已去世,死无对证。如果王某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向林产公司主张过权利,则应视为已过诉讼时效。

  黄颂杰表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借据中的时间,即“2012年”中的“2”字形成时间、是否同一人所写等事项,欲委托进行笔迹鉴定,但因罗某去世,无法提供现在的笔迹,且借据上能够提供的检材线索也很少,技术上达不到可鉴定的要求,所以鉴定无果。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经审查,原告王某撤诉自愿、合法。2014年10月24日,三台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对话当事人

  催要借款一定要保留证据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王某,对于自己借给罗某的30万元,他表示证据是充足的,借据上面不仅有罗某的个人私章,还有公司公章和财物专用章。

  “没有及时催要和起诉,也有其他原因耽搁了我的时间。其实,在还款时间到了后,我就多次找罗某催款,但法院没有采信。”昨日,王某无奈地表示,在得知胜诉无望的情况下,他只有选择主动撤诉,以便继续寻找证据,待证据充足后继续起诉。

  黄颂杰提醒,如果借据上有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应在时间到达后主动要求还款,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不向法院起诉,在催款时应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叫几人一起作证等。

  而如果借据上没有还款日期,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法律最长有效期是20年,但同样也必须要有催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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