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牛肉 赔偿十倍价款

06.01.2016  17:01

   四川在线消息(桂霞 四川日报记者 邹俊川) 1月6日,记者从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绵阳高新区某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近日被消费者叶某某起诉至该院。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叶某某获得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余元,叶某某将其中8000元捐献给绵阳市儿童福利院。

  2015年12月11日,叶某某在高新区某超市购买了17袋澳洲牛肋条,回到家中拆封时发现,食品预包装袋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标识QS,但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网查询显示该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速冻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资质。叶某某即刻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赔偿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余元。

  超市辩解称,牛肉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包装袋上不需要标识QS,该牛肉的生产厂家误标识QS属于标签不规范现象,厂家已对全省境内上架产品予以召回,重新标签。同时,该牛肉的销售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而且食品不是超市生产的,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

  法官表示,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严格审查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在市场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会对不特定公众的食品安全产生危害,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不得推诿。

  在法官的调节下,超市与生产厂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同意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叶某某当即表示,将赔偿金中的8000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儿童福利院。目前,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到了叶某某的捐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