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15.02.2015  20:44

近日,巴中市平昌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责令当事人吕某停止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经查,当事人吕某于今年1月初利用成都某市场开通的微信平台开展有奖促销活动,通过将二维码印制在微信平台和印刷品广告上,利用印送资料、店堂广告、LED滚动电子显示屏和音箱设备对外进行宣传“你扫码、我送钱,扫码就送300元”等内容,且其“送钱”就是送两张50元、一张100元、两张30元、两张20元代金劵,并只能在两年内按不同购买时间消费,每次购买时只能消费一张,在促销活动中并未送过现金。

该局执法人员认为其广告用语表述上不够清楚、明白,让消费者误认为扫码送钱就是送现金,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之规定,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