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09.06.2014  17:39
信息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能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才能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者条件。

二、资格审查

(一)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按属地划分进行。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所填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且像片成功上传后,再上网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定、签字和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附件2)(需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建设部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报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中央及省直在蓉单位的首次报考人员,携带上述材料到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要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各市(州)职称工作部门和考试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资格报考人员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要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从2014年度起,我省每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四、各地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制,严肃考风考纪,严格证书管理,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