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男子带智障男饮酒 赶其回家致溺亡被判10年
贺某叫邱某到家中玩耍,晚上留其吃饭喝酒;因担心邱某家人寻人,便勒令其回家。
途中过了村公路的桥,邱某睡在地上打滚耍赖不回去,在那僵持了一小时,邱某突然滚到小河沟。
贺某见状将酒醉的邱某抱到水沟内靠公路一侧的一个土堆上面;天空下大雨水沟涨水,把邱某冲到河沟。
去年7月,南充市仪陇县男子贺某,将村内一 18岁男子邱某(系精神障碍)带回家中吃饭喝酒后,随后让其独自回家;而该男子并不愿回去,随后便遭到贺某的呵斥,方才回家。不料,该男子归途中不慎跌进河沟中。随后天空下起了暴雨,贺某未能全力实施救助,男子溺亡。今年9月4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本案焦点。
案情回顾男子酒后滚落水沟溺亡
2013年7月17日晚上6点,贺某将同村男子邱某(系精神障碍)带至家中玩耍,并一起吃饭喝酒。饭后,因害怕邱某家人寻找,贺某便要求邱某回家,但邱某不愿意。“担心他爷爷找我麻烦,就用一根松树棒驱赶、殴打他,但他仍不回家。”贺某说,随后,他强行脱掉邱某衣裤继续驱赶、殴打。
此时,已接近深夜12点,担心被找麻烦的贺某,将邱某拉到村道路上呵斥其自行回家。“过了村公路的桥,他就不走了,就睡在地上打滚耍赖,他说他不回去,在那僵持了一个小时左右,他突然就滚到了路边的小河沟。”贺某说,他立即到水沟下,试图邱某抱起,“但未能抱起来,便将邱某放在水沟内靠公路一侧的一个土堆上面。”突然,天空下起大雨,水沟涨水。“当时下雨,未能把他拉上来,然后我就上岸了,站在公路上看他,后来水就涨起来了,把他冲到河沟里面去了。”贺某称,随后,他便逃离开现场。
第二天,邱某尸体被发现。仪陇县公安局证实,死者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即溺死。2013年7月19日贺某被抓获归案,2014年6月13日被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今年9月4日,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现场,贺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贺某的辩护人称,贺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给出了其理由。“贺某对邱某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系道义上的救助义务;贺某已对邱某实施了具体的救助行为,只是没有救助成功而已。”辩护人说。
公诉机关则认为,贺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贺某的法定救助义务系先行行为引起。“邱某于2013年7月17日晚在贺某家吃饭喝酒,贺某强行要求邱某回家的过程中已明知邱某已醉酒,无力自行回家。公诉人称,贺某强行驱赶、殴打邱某让其回家,当邱某坠入水沟后,在下起大雨时,贺某就负有救助义务。
同时,贺某虽在邱某落入水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在下起大雨、水沟涨水,贺某明知邱某醉酒无力自救的情形下,即便贺某自身不能将邱某抱起,他也并未采取呼救等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而是在公路上观看,放弃其应负的救助义务,直到邱某被水冲下土堆后又才实施简单救助。此过程充分展现了贺某主观放任心态。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被判10年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明知其不尽对他人负有的法定救助义务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关于贺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贺某在邱某落入水沟后,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0年。
王光学 记者 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