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16.07.2018  09:55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