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16.07.2018 09:55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16.07.2018 09:55
故
事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中小企业局
关于开展股权融资实操策略公益培训的通知
各中小微企业: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股权结构并持成都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