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管安全“一票否决”将影响晋升

28.08.2014  11:11

        泸州市近日率先在全省印发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其中不仅强调了“一把手”对于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还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量化,细致到安全会议召开的次数。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中的奖惩制度执行“一票否决”制,“自‘一票否决’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

        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县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泸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泸州市安监局相关人员介绍,暂行办法打破了过去区县政府一般由排名最后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委书记、市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量化监管工作

        安全会议次数有规定

        据介绍,暂行办法还对市级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区县党委和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职责等作了详尽规定。

        “区县党委和政府领导在重要节日、时段要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检查安全不少于2次,其中产煤县县委书记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区县长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 1次区县政府常务会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泸州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暂行办法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细化量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不但规定了要开多少次关于生产安全的会议,还规定了不同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不同的分管领导要到场等”。

        考核奖惩制度

        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暂行办法中看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对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本系统发生重特大事故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区县,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述职,当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市级部门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自‘一票否决’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被‘一票否决’的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泸州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

        宋伟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王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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