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6名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被处理

30.09.2014  18:41

  新华网武汉9月30日电(记者谭元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6起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案件,6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据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2014年7月25日,江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齐宝华公车私用,造成3名行人死亡。江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国卿,江陵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光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监管不到位。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姚国卿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周光明行政记过处分,江陵县纪委给予周光明党内警告处分。

  丹江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违规向干部职工发放月饼,违规向企业收取“会费”“赞助费”,违规发放津贴。张大虎作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4年9月,丹江口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大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潜江市卫生监督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应分配给基层卫生单位的卫生监测费79.9万元直接划入各区镇处卫生监督员的私人账户。潜江市卫生监督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李原林,潜江市卫生监督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黄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2014年4月14日,潜江市纪委给予李原林、黄为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不力的问题。对查处的问题,点名道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