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夫妻云南加工病死鸡销售牟利获刑
中新网昆明6月4电(徐亚利)四川省一对夫妇到云南玉溪市易门县租房加工病死鸡运到四川省攀枝花市销售获利,被易门县法院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零3月有期徒刑,并各被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夫妇从老家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到易门县六街街道租赁房屋,并购置了脱毛机和9台冰箱加工病死鸡出售谋取非法利益。2013年7月至10月间,由徐定贵多次到易门县龙泉街道水桥、林仕桥养鸡场,以1角至二元不等的价格向养殖户以低价收购病死鸡,拉到出租房内与刘朝菊一起对病死鸡进行脱毛、冲洗、分割、冰冻等加工程序后,运至四川省攀枝花以每市斤四至五元不等的价格投放市场销售,期间共卖出一千余公斤左右病死鸡,获得赃款10000余元。
2013年10月,正在加工病死鸡的徐定贵、刘朝菊被易门县畜牧兽医局、易门县公安局、易门县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调查组查获,当场扣押正在加工和加工好的病死鸡732公斤,经取样送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心检测,徐定贵、刘朝菊加工的病死鸡中检测出鸡新城疫病毒,属于国家一类动物疫病。破案后,二被告人退出销售病死鸡赃款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徐定贵、刘朝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于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徐定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朝菊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