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六口遇车祸 一审判赔家属288万

09.11.2014  08:55

  去年“十一”黄金周期间,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绵广高速新安收费站附近时遭遇车祸,车上6人全部遇难,包括两名小孩,均为内江威远县人。近日,江油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肇事驾驶员李某、剌某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6名受害人的家属获得总计288万余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深夜,威远县严陵镇34岁女子郭某梅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K1××× 9五菱牌面包车,搭载7岁女儿官昕、堂兄郭云及儿子郭小林、姑妈郭某容及女儿陈琴结束西安之旅返回。

  次日凌晨3时许,郭某梅驾车沿绵广高速由北向南行至江油市新安镇路段,遭遇宝鸡市男子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陕C 3 ××× 6重型货车(车主剌某坐在副驾驶)猛烈碰撞,导致面包车撞上了抛锚停在加速车道上的豫M6×××1重型货车尾部。这起交通事故造成面包车上6人当场全部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李某、车主剌某轮流开车逃逸。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这次事故主要责任,豫M 6×××1重型货车驾驶员马某承担次要责任,6名被害人无责任。另查明,车主剌某明知车辆制动存在安全隐患,仍然要求李某驾驶,且该车属违法超载。而马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也属违法超载。

  日前,江油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剌某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6个月;六名受害人获赔总计2884784元。以上款项,由两辆涉案重型货车的两家保险公司、李某及剌某、马某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

  江油市法院同时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仅有陕C3×××6重型货车的承保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有斌记者姚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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