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委会二O一二年度消费投诉信息统计分析通报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二O一二年度消费投诉信息统计分析通报
据统计,2012年全省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019件,解决33711件,投诉解决率96.2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82.27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获得加倍赔偿金额113.82万元。各级消委(消协)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17.46万人次,由消费者提供线索,移交政府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金额为86.71万元。 一、投诉基本情况 (一)投诉性质类情况 2012年投诉中,根据投诉性质划分:质量类问题19186件,占投诉总量的54.79%;其他类问题5792件,占16.54%;售后服务类3583件,占10.23%;价格类3200件,占9.14%;虚假宣传类843件,占2.41%;营销合同类803件,占2.29%;安全类602件,占1.72%;计量类488件,占1.39%;假冒类359件,占1.03%;人格尊严类163件,占0.47%。(见图1) 从全年投诉性质来看,质量、售后服务、价格类商品投诉占比较大,超过投诉总量70%。
图1 投诉性质比例图(%)
(二)商品类投诉情况 2012年,在商品大类投诉中,家用电子电器类8163件,占投诉总量的23.31%,其余各类商品分别为:服装鞋帽类5153件,占14.71%,日用商品类2560件,占7.31%,食品类2290件,占6.54%,房屋建材类1660件,占4.74%,交通工具类1419件,占4.05%,烟酒和饮料类1328件,占3.79%,首饰及文体类546件,占1.56%,农用生产资料类480件,占1.37%,医药及药疗用品类457件,占1.31%(见图2)。 从全年商品类投诉情况来看,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日用商品、食品类商品投诉占比较大,超过投诉总量50%。
图2商品大类投诉量图(单位:件)
(三)服务类投诉情况 2012年,在服务大类投诉中,生活、社会服务类3234件,占投诉总量9.23%,其余种类服务分别为:电信服务2554件,占 7.29%,互联网服务1185件,占3.38%,公共设施服务644件,占1.84%,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561件,占1.60%,邮政业服务503件,占1.44%,农业生产技术服务473件,占1.35%,销售服务 463件,占1.32%,保险服务96件,占0.27%,银行服务91件,占0.26%,文化、娱乐、体育服务78件,占0.22%,旅游服务件62件,占0.18%,卫生保健服务57件,占0.16%,教育培训服务53件,占0.15%(见图3)。 从全年服务类投诉情况来看,生活社会、电信、互联网服务类投诉占比较大,超过投诉总量19%。
图3 服务大类投诉量图(单位:件)
二、投诉问题分析 (一)消费品质量与安全仍为投诉热点 2012年是“消费与安全”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从保障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高度重视消费安全,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全年共受理涉及消费安全和商品质量的投诉共19788件,占全年投诉总量的56.51%。其中:质量问题19186件,与去年相比虽下降11.73%,仍占全年投诉总量的54.79%;消费安全问题与去年相比上升2.91%,虽仅占全年投诉总量的1.72%,但从实际投诉受理情况看,由商品质量引发的消费安全问题仍不容小觑。 【案例1】 广元市剑阁县消费者王先生购买某品牌啤酒放置家中,在未开启的情况下突然爆裂,导致在一旁玩耍的幼子右眼受伤。经四川省华西医院和北京眼科医院确诊为“失明”;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孩伤残鉴定为四级。生产厂商鉴定后也承认该事故确属瓶体质量问题导致。在属地消委组织的积极调解下,依据伤害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由生产厂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5万元。 (二)售后服务问题是引发消费投诉的重要因素 据统计,2012年全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售后服务类的投诉3583件,占投诉总量的10.23%,位于整个投诉性质的第三位。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商品质量固然重要,但随着生产技术革新和生产工艺的进步,同类商品之间的质量差异逐渐缩小,经营者售前、售中和售后的服务更显重要,而部分经营者售后服务意识淡漠、服务广度和深度不够,仍然存在重销售轻服务的现象,对消费者售后反馈的信息不重视,服务态度生硬,问题处理不及时,甚至存在推诿现象,从而引发消费纠纷。 【案例2】 2012年7月25日,广元市旺苍县消费者伏女士投诉称, 3月4日在该县城某通讯门市部购买了一部4000元的iPhone 4苹果手机,仅用了3天便发现此款手机信号不好,时有时无,接电话时噪音很大,与对方通话声音不清楚,便到该店要求更换手机,该店营业人员称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只要重新设置手机程序就行了。经过营业员调试后,伏女士使用了20多天该手机又出了相同的问题,再次找经销商,要求调换手机,该经销商以超过了换机时间为由不予调换,只负责保修,经过反复4次维修,机子仍然没有修好,也不同意退换。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伏女士来到旺苍县消委投诉。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行调查调解,最终,为伏女士挽回经济损失3000元。 (三)电信服务业问题较凸显 2012年,全省消委系统受理电信服务业问题投诉2554件,占投诉总量的比重由2011年同期的2.85%,上升到7.29%。一方面这与电信领域消费者多有关;另一方面消费者反映通讯消费套餐复杂、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现象;通话质量不高;计费不细、不详等问题,也是消费投诉的重要方面。 【案例3】 2012年2月16日上午,遂宁市射洪县年逾七旬的周先生到县消委会投诉称, 1月20日收到射洪县某通讯公司短信“用户于本月交费10-20元,即可获得赠送话费10-20元”。周先生表示自己于1月15日交费20元,而该公司未按短信承诺赠送话费20元,当找该公司要求兑现承诺时,对方称活动是从1月20日起开展,周先生交费的时间不在此活动范围内。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周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公司所指的时间应包括本月的所有时间,其赠送话费的宣传活动涉嫌虚假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话费40元。 (四)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让消费者很受伤 2012年,全省消委系统受理合同问题投诉803件,虽然投诉总量相对于2011年同期1343件下降了40.21%,但在合同争议中,境外旅游成为投诉重点。一些组织境外旅游的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境外环境不熟悉的情况,随意调整行程、食宿、景点的资费,任意违反合同约定,以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为由,限制消费者权利,使消费者被动接受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案例4】 成都市成华区年过七旬的消费者刘女士向省消委会投诉,她夫妇参加四川某旅行社“南非-迪拜”十日游。出行前,其年近八旬丈夫刘先生由于意外摔伤不能参加旅行团的出行,旅行合同中注明此种情况不作为违约处理,但在损失计算时,旅行社违背合同约定,按照消费者违约责任方式进行计算,消费者对此难以接受,遂向省消委会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川省消委会从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按照旅行合同约定不作违约方式处理,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6000元。 (五)非现场购物广告宣传需要加大规范力度 据统计,2012年全省消委系统受理非现场购物消费者投诉253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现场购物的消费方式,受到了广大消费者青睐,这些非现场购物方便了人们的消费需求。但少数不法商家利用虚假、夸大、误导等信息设下消费陷阱,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导致消费纠纷发生。具体情形为:一是由于此类购物方式消费者不能接触实物,往往通过视频图片判断货物,容易形成视觉误差,拿到物品后可能在质量、性能、颜色、外观形状等方面不满意,从而导致消费纠纷;二是少数不良商家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如以低价或秒杀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之后,不发货或者以残次品代替;三是非现场购物通常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实现交易,销售商一般不提供发票或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使消费者难以有效保全消费证据,加大了维权难度。 【案例5】 2012年2月28日,南充市仪陇县立山镇消委分会接到该镇王先生投诉称,通过电视购物购买了一款500元的手机,当收到手机时发现屏幕已经损坏,遂要求更换手机。而节目组销售人员称,因手机价钱便宜,所以容易出现故障,可以再加700元,换一部“苹果”手机,可以货到付款。几天后,王先生要求对送达的新手机先验货再付款,而快递人员要求先付款再验货。王先生不能接受,没有办理领取手续。随后,一名自称是该节目组法律顾问的先生,给王先生打来电话,说如果不领取手机,将以违背合同的罪名提起诉讼。王先生觉得憋屈,便向消委会投诉。后经消委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电视购物节目组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而且存在涉嫌强制消费行为。经调解,该节目组向王先生道歉,并退还了购货款500元。 三、强化自律和监管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担当社会责任角度,省消委会向市场各方呼吁: (一)消费者要注重学习掌握消费知识,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广大消费者一方面要通过学习,不断丰富自身消费知识,提高识假辨假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科学、健康、文明、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要强化维权意识,在日常消费中要注意索取并保存消费凭证。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当地消委会(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视情况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申诉,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二)经营者要加强自律,做一个诚信的经营者。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从生产原料、加工流程、配送环节上严格把关,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优质的商品;行业组织要促进经营者自律,经营者要从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角度做好售后服务,认真倾听消费者声音,妥善化解消费纠纷,以优质、全面、高效的售后服务赢取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 (三)政府监管执法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者”。立法部门要针对消费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尽快调整非现场购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其内容,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制度依据;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把产品质量生产关,加强对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监测,强化产品的送检与监测工作,注重生产过程的监管,要大力整治假冒伪劣商品,及时清理并废除经营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加大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