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小区遇到一个较真的住户 业主大会三次决议“打水漂”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核心提示
第一次,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理由是:业委会召集的两次业主大会,均将4号楼业主排除在外,侵害了4号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其解聘决议和重新选聘的决议均缺乏真实性,属于无效表决结果。
第二次,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理由是:业委会临时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既未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也未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属于程序违法。
业委会3次通知召开业主大会,形成三份决议,其中2份决议是解聘物业公司,1份决议是选聘新物业公司。
一名业主两次起诉业委会“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全部业主”“未经20%业主提议,且没有提前15天通知。”最终,法院撤销了这3份决议。
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有的问题还面临着现实操作难的尴尬。
近日,成都商报深入采访该小区遇到的问题,而这或许对其他小区也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新闻背景
“上霖东方”小区由四川东方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成,小区房屋共4栋,一期3栋房屋于2010年建成交房,二期第4栋于2012年建成交房,住房加商铺共799户。2010年8月收房后,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并于2011年9月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四川欣兴物业服务公司于2010年8月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正式入住后,该物业公司在未与业主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物业矛盾从交房之日起就一直存在。”据四川欣兴物业公司上霖东方小区负责人林学鑫介绍,欣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在交房之后,业主曾经因房产证事宜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相关的矛盾延续到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不少业主不交物管费,又想享受物业服务。”林学鑫介绍,为此,物业公司起诉了30多家欠费较多的业主。后来包括地面停车场要不要收费等问题,也成为业主、业委会和物管之间的矛盾点。
他们
认为是这样
业委会方面答辩称,原告刘国平的业主身份存疑。业委会为维护业主利益而组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解聘物管的行为,属于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即使业主大会侵犯了刘国平个人权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意见而否定绝大多数业主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