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木斯交警队长因交警酒驾致人死被警告

26.09.2014  20:35

  人民网9月26日电(丁洋) 2014年9月21日18时许, 佳木斯市前进交警大队民警迟海超与同事马成龙 、朋友杨栋先后在两家饭店吃饭饮酒。21时许,由迟海超驾驶车牌号为辽BEM903红色路虎牌越野车在行至滨江路佳木斯港务公司北侧弯道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左侧,与迎面行驶车牌号为黑DG5786黑色奔驰牌越野车相撞,造成奔驰车驾驶人黄某某、乘车人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路虎车内迟海超、马成龙、杨栋受伤,两车严重损坏。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认定,驾驶人迟海超属饮酒状态,乘车人马成龙和杨栋属醉酒状态。目前,肇事驾驶员迟海超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同车民警马成龙已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9.21”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干部队伍形象,严重损害了佳木斯的城市形象。为整肃风纪,严明纪律,市委、市纪委、市公安局党委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市委研究决定:

  给予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于长海诫勉谈话。

   经市纪委第12届53次常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徐长富(正处级)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郭立众(副处级)行政记过处分。

   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

  给予肇事司机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迟海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给予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外勤民警马成龙留党察看二年、行政降级,调离执法岗位的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孙学欣(正科级)行政撤职处分;

  给予佳木斯市前进区交通警察大队教导员王赫(正科级)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前报道:

   佳木斯“9.21交通事故”调查进展:系交警酒驾已被刑拘

  “9.21”交通事故发生后,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做出批示,明确事件性质,明确该事故查办和督办责任,要求尽快查明情况,敢担当不护短,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加强队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