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校校长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基建工作

11.05.2015  18:39

四川在线消息: 省教育厅官网今日公布《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基建工作,不得参与具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省各高等院校:

按照《四川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5年4月30日

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四川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四川省教育厅是教育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其他省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并对整个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高校的校(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基建、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10月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委印发的《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5]4号)精神,高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项目立项、重大项目招标等重大事项。高校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校园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等重大事项须经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教代会、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建立重大决策终生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高校党委书记、校(院)长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基建工作,不得参与具体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