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四川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成都市东城根南街30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412室(邮编610015),并注明“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28-8595627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6日
四川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黑名单,是指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供公众查询。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七条 构成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八条 经认定造成较大(III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食品安全故事发生后,伪造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影响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未经许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三)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伪造检验报告或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以及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十条 发布食品(含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从重行政处罚的;
(二)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由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继续销售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参照前款规定公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商标、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应当与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计算。
公布期限届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解除黑名单信息,转入历史数据库。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应经过提出、审核、领导批准、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黑名单公布前应向纳入对象送达《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并保障纳入对象陈述申辩权力。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公布(含转载)食品安全黑名单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被依法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布网站上删除相关信息,并发布通告说明撤销原因,同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取消转载。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被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限制期限内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参加产品招投标、商标品牌评定等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具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收集、审核、发布、撤销、转载和数据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
行政 | 生产经营者信息 | 责任人员信息 | 产品信息 | 主要违法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作出处罚的机关及文书编号 | 行为 的内容和期限 | 公布 | 公布 | ||||||||
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 | 名称 | 规格 | 生产 日期 | 商标 | 批准文号或生产许可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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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公布限期包括起止时间,公布方式分为公布或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