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导干部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将追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规范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各方职责任务、强化环境执法保障等5方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对领导干部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我省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倒逼经济转型升级。省级层面将推动出台《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四川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地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具有立法权的市(州)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目标,制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用,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拒不改正的,依法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侦办,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
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被检查企业的一厂一档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环保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公开。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在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的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通知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干涉环境监管执法登记制度,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对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原则,科学制订“尽职免责”和奖励规定。对已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不予追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各地要强化环境执法保障,建立激励制度。工业集聚区及环境监管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要配备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配备农村环保监督员。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在环境现场执法、夜间暗查、污染事故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等高风险岗位,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各地要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环境监察机构要合理配备调查取证的监管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记者 刘宇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