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03.07.2014  18:36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导向作用,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决定调整全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征收标准根据我省水资源禀赋状况,综合考虑了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及行业取用水特点,按照规范取水类别,合理划分区域,以及保障生活、鼓励回用、限制超额取用水的原则,采取了“一次确定调整标准,两年分步执行到位”的办法,调整我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的征收标准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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