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昔日打黑英雄成为黑社会保护伞获刑20年

14.04.2015  04:31
单果潍 资料图片

  作者:范晓

  判决如期而至。

  “被告人单果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4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法院,当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并敲落法槌时,标志着由聂磊案引发的青岛警界震动暂告一段落。

  从打黑英雄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庇护的保护伞,“”与“”的角色切换在单果潍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如此戏剧性的反差,回顾整个案件,或许能找到答案。

   局长搭桥,结识聂磊

  虽然被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但公众对单果潍案的关注,更多是因为其涉嫌包庇、纵容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聂磊和单果潍是怎样结识的呢?

  笔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聂、单二人的相识源于青岛市公安局原局长王永利(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亲自“搭桥”。

  2005年7月,在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任上的单果潍正式出任市南公安分局局长。彼时,聂磊团伙的主要活动范围集中在市南区,因此,与单果潍不算很熟悉的聂磊也急于巴结这位新局长。

  据该消息人士透露,单果潍到任后的第一天上午10点多,其在办公室接到聂磊打来的电话希望晚上能一起吃个饭。单果潍以并不熟悉对方为由拒绝。当天中午1点多,单果潍便接到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局长王永利的电话想约晚上一起吃饭。当晚,单果潍吃惊地发现,在这个仅有3人的饭局中聂磊作陪。

  而与刘峰玉的相识同样颇具戏剧性。作为聂磊黑社会性质团伙中的“军师”兼“二把手”,刘峰玉与聂磊的结识源于一次进京航程。

  据了解,在一次进京培训期间,坐在经济舱头排的单果潍赫然发现同机飞往北京的,还有时任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姜集喜。碰上市局领导,当然要打声招呼。姜集喜(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顺势将身旁坐着的刘峰玉介绍给单果潍。当晚,三人便一同走进北京市某五星级饭店,把酒言欢。

  在此前庭审中,单果潍曾感慨道,一切都是针对自己而来。“试想任何人碰上如此大手笔,都得乖乖入套。

   青铜器换来的取保候审

  朋友交了,自然是要用的。一审判决显示,单果潍与聂磊团伙的主要交集,就发生在取消刘峰国网上通缉一事。

  1997年7月16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午后,青岛市南京路的红星游乐城内却弥漫着躁动和不安。

  这天下午,龙山游戏厅员工王军、刘中信、赵剑锋携宣传单前往聂磊、刘峰国经营的红星游乐城处发放。闻讯后,聂磊、刘峰国等人在办公室内持木棍、铁管对三人进行殴打,并导致王军被殴打致死、刘中信轻伤。案发后,市南公安分局对畏罪潜逃的刘峰国进行了网上通缉,而这也成为聂磊头上的一块“心病”。

  一审判决书显示,为帮助刘峰国解除通缉、办理取保候审,2007年11月,聂磊安排团伙“二把手”刘峰玉在一间茶馆内送给时任市南分局局长单果潍一件价值8万元的罐状青铜器。

  聂磊的付出换来了单果潍丰厚的回报。2007年11月,投案的刘峰国被市南分局取保候审,取保期间案件侦查停滞不前,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导致该案不了了之,刘峰国长期逍遥法外。直至聂磊团伙案发后,刘峰国才于2012年3月被青岛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笔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刘峰玉送给单果潍的古董青铜器约有20—30公分高,是聂磊从一位神秘朋友“大青“手中获得,其市场售价接近30万元。

   一声招呼少花258万房款

  对单果潍的更多指控集中于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上。

  2007年12月,单果潍利用担任市南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向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某打招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在该公司开发的公寓购买商品房2套,少支付房款258万余元。

  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刘某与单果潍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两人并无深交。单果潍看中了其公司开发的楼盘后,刘某为了不得罪单果潍,就以每平方米1.3万元的价格出售两套房屋给了单果潍。后来公司遇到群体性事件,刘某直接找到单果潍摆平了此事。

  帮助下属升职和贪污公款也是单果潍揽财的重要渠道。

  2007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期间,单果潍先后五次收受市南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所送现金共计15000元,为其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7年中秋节至2009年中秋节期间,单果潍先后五次收受市南分局某派出所所长所送现金共计25000元,为其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2月,单果潍利用担任市南分局局长之便,以维修经侦支队办公室为由,安排下属虚报冒领套取11万余元的工程款……

  这串省略号还可以很长很长,而单果潍也在这样的省略号中,走上一条不归路。(来源:山东省检察院公众号)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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