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公众难获取政府信息: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法制晚报讯(记者梅双) 应尽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程序,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近日撰文称,未来应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以提升其效力。
吕艳滨介绍,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政机关等的信息公开义务,认可并保障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在现实中,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仍较难。比如,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效果不理想等,这些都会导致公众不能有效获取信息。
此外,还包括申请公开不规范、界限不明等问题。
尤其是信息公开的滞后,逐步侵蚀了政府公信力。
例如,近年来PX(对二甲苯化工项目)事件频发,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有一定关系。政府引入此类项目是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且都履行了各种审批手续,有些还建有完善的决策参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但由于决策过程中未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听取民意,引发公众的怀疑、不满。
吕艳滨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位阶低,受制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当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不能公开时,“条例”只能让位。
另外,“条例”自身也存在缺陷,如将“社会稳定”作为公开前提,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为公开的例外,且缺乏操作性,都使执行者有较大裁量权。
专家建议
立法明确信息公开优先
吕艳滨建议,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进程,尽快启动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程序。
立法中应将重点放在依申请公开制度和不公开信息的界定上,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的审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如舍弃个人隐私的表述,改为“与个人有关,公开后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等。
为配合立法,还应彻底清理和修订包括保密法、档案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使其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还应确立信息公开优先的原则。
此外,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包括应主动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何时公开,如何在处理依申请公开时准确界定不公开信息,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等。
对于申请量大、涉及面广的信息,还应做好评估,适时转为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