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运输、制造冰毒案

05.12.2013  19:23

——涉案被告人5名 涉案冰毒10800余克 主犯余化龙被判死缓

  12月4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运输、制造冰毒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化龙(男,汉族,现年52岁,隆昌县人,无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仁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太书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余化龙伙同被告人陈亮、刘永、陈仁光,在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建设村6组12号被告人陈亮家中制毒。2012年7月下旬,被告人余化龙出车祸后,被告人刘永、陈亮按照吴太书的安排,将上南街余化龙租住屋内存放的4300余克冰毒转移至吴太书、简悦、陈亮租住屋内存放。陈亮亦从制毒现场将6500余克冰毒和冰毒半成品转移至吴太书、陈亮租住屋内存放。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吴太书、陈亮驾车从内江市至泸州市江阳区溪口江都大厦楼下时,被警方抓获,并从陈亮提着的纸袋中查获成品冰毒609.7克。同日,在吴太书等人租住屋内查获冰毒成品和半成品共计10800余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化龙、陈亮、刘永、陈仁光用其它原材料制造甲基苯丙胺,陈亮携带6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内江市到泸州市,余化龙、刘永、陈仁光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陈亮的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余化龙、陈亮、刘永、陈仁光共同制造毒品,是共同犯罪。余化龙、陈亮参与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0800余克,刘永参与制造的甲基苯丙胺为4300余克,陈仁光参与制造的毒品数量难以确定。被告人吴太书明知余化龙处藏有甲基苯丙胺,仍指使陈亮、刘永将4300余克甲基苯丙胺从余化龙住处搬出,后藏匿于吴太书租住屋内,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情节严重。在共同制造毒品的犯罪中,余化龙掌握制度技术并负责制毒工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亮、刘永、陈仁光协助余化龙制造毒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内江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