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限制应用临床医疗技术日常监管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80号

17.09.2015  15:23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

限制应用临床医疗技术日常监管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8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31号),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全省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日常监管,保障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将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日常监管与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要求,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负责省级监管单位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定期对全省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加强对市州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日常监管的督促指导。

二、提升监管能力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监管专业性强,能力要求高,各地要组织执法人员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委组织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以各项技术规范为基础,形成了《四川省常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日常监督指引》和《国家常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日常监督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地要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指引》内容,在对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监管过程中,对照《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开展技术的医疗机构条件、人员配备、场所及设备要求、医学文书、耗材监管等方面逐项进行检查,推进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列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特别是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手术分级、医师手术授权,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监管。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四川省常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日常监督指引

2.国家常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日常监督指引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限制应用临床医疗技术日常监管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280号 [  ] 16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