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派出所长买处强奸少女 为回报关照卖淫场所
据新华社电7日,广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派出所长丑事曝光
3月21日,广西区内一家媒体以《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为题,报道了县某镇初一女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人强行带至县城,并以“开水烫脸”“沉入湘江”等手段要挟,威逼接客“破处”。这名女孩先后遭3人性侵,为首者是该县一新上任的派出所所长。家属质疑,派出所所长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这条新闻被各大网站持续转载,引发关注。3月22日,桂林警方有关负责人表示,市公安局对此案极为重视,在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吕宏不予逮捕的决定后,市公安局已抽调刑侦、法制等部门专家介入,进行专案侦查。
明知系幼女仍施暴
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全州县社会青年蒋某友及县水月岩中学辍学学生蒋某(二人另案处理)、蒋某某、陈某某4人经事先预谋,在县才湾镇才湾街上将被害人章某某哄骗至县某大酒店426号房,采取威胁等方式强迫章某某“卖处”。随后,蒋某与被告人吕宏联系,明确告知对方为在校学生。当晚蒋某、蒋某某按照吕宏的要求把章某某带至县一家宾馆。吕宏问清章某某为县才湾镇水月岩中学的在校学生后,明知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作为回报关照卖淫
法院另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另案处理)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请吕宏给予“关照”,被告人吕宏予以应允。2011年至2012年全州县公安局多次开展查禁“黄赌毒”行动,被告人吕宏均向被告人唐某透露行动信息,使唐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未被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宏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