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批门槛

20.03.2014  13:21
核心提示: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19日,银监会发布主席令,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据银监会19日消息,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银监会修订完善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共分八章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的要求,以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

      根据《办法》市场环境将更加开放。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将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对于备受关注的村镇银行设立,《办法》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境外银行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批准。

      《办法》还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并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该《办法》关于支农特色更加鲜明,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