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四类影子银行业务
07.01.2014 14:10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银监会规范四类影子银行业务
新浪财经获得的一份网传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俗称107号文)是在规范银行同业业务9号文呼之未出后,在国务院层面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影子银行基本法”。
其框定我国影子银行的内涵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而银监会今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在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的工作重点中,除了提到缓释平台贷款风险、严控房地产贷款风险、防化产能过剩风险外,还特别体重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
银行理财不开展资金池业务
其一,对于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
上述网传107号文亦规范了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其称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督促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 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一个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
并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商业银行代课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营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信托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其二,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
在网传的107号文中亦明确要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小贷公司将有全国统一监管制度
其三,对于一直处在模糊监管地带,主要由地方金融办主管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首次提及并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
新浪财经向银监会相关人士询问者是否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将由银监会进行管理,但该人士称银监会只是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不是监管,还是坚持“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
而在网传的107号在规范管理民间融资业务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租赁物,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小额贷款公司由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银行不得为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其四,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
上述流传的107号文称,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其要按照代偿能力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原则,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开展担保业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受保金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上限。禁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范围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银监会未提互联网金融监管
不过银监会在本次监管会议上未提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动态。
而在网传的107号文中明确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7.01.2014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