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30.07.2015  02:04
核心提示:无   川办发〔2015〕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平台公司市场主体地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培育平台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平台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现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二、妥善处理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按照“分类处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妥善处理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经营性项目应由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自行落实后续资金来源。

  (二)具有一定收入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将项目对应的资产、收入、权益等划转平台公司。同时,各级政府应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加有效抵质押等措施,增强平台公司偿债能力。对适宜采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解决在建项目融资需求问题。

  (三)无收益或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确无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且暂不宜采用PPP模式,应严格核实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进度,在充分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将后续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通过预算安排或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三、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15年1月1日之后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债务,均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不得承担偿债责任。

四、加强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管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国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区别对待”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创新符合PPP模式的金融服务,支持在建项目通过PPP模式实现增量融资需求。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摸排到期业务情况,对预计不能偿还的债务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通过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完善抵质押品管理等方式持续推进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风险缓释;不断优化贷款结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定向承销债券发行,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逐步降低融资平台贷款占比,避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银行的过度集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0号

(2015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切实满足实体经济的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区分存量和增量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合规进行融资,切实满足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重点任务

  (三)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四)规范实施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地方各级政府要密切关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应由财政支持的增量融资需求,在依法合规、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统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等各类资金,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但又暂时不宜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五)切实做好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六)完善配套措施。对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对于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区,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以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政府债券发行之间的时间差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在动用国库库款用于资金周转前,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人大有关机构和有关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在完成政府债券发行之后,要及时将资金全部收回国库。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共享,密切监测债务变化。

  三、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八)密切协同推进。财政部、人民银行要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财政部要制定出台地方政府债券配套管理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工作,并将本意见传达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政策协同,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九)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