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城镇化钱从何来?多地预热市政债发行

20.03.2014  10:54

新一轮城镇化钱从何来?背负着巨额债务的地方政府把目光投向了市政债。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浙江、江苏、北京、江西、广东等地区都在为市政债发行做准备。其中,浙江温州尝试对民资推出项目入股,操作上明确了用项目净利润来兑付投资人的收益,并用市政府财政拨款设立备付金,以这种方式曲线试水市政债。

业内专家认为,尽管市政债还未正式落地,但很多地区基建融资的新方式可以说是在向市政债方向靠拢。目前,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受控的情况下,投资需求旺盛地区可能会掀起一波类市政债的发行募资潮,实践地方债务“开前门堵后门”,将负债阳光化。

日前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和评级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同样,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也明确提出“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具体而言,“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等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多方信息渠道均释放出明确信号:市政债正式落地可期。

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我们成立了温州幸福轨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专项负责城域铁路等交通项目,民间资金可以认购‘幸福股份’。目前,我们对城域铁路项目募资了两期共25亿元。现在我们还考虑推出‘蓝海股份’,用同样的方式募集围海围垦的建设资金。以后市政债方案一出,我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市政债的形式来募资,这样监管、运作体系和将来风险监管机制会更加完备。

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说。

在操作上,“幸福股份”民间募资的资金使用情况将由合作的银行进行监督,温州市还通过财政资金拨款,为“幸福股份”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建立了10亿元专项偿付准备金,用于保障个人投资者的股权回购,在市域铁路沿线利用土地出让、开发的净收益来兑付民间投资人的收益。据悉,正在筹备的“蓝海股份”也计划分二期,以增资扩股方式向民资募集36亿元。

在陈金彪看来,市政债是将民间资金与实体项目融资对接的一个重要渠道,温州所做的尝试和市政债的方向契合。“如果我们争取到市政债试点的话,就能够把量大面广的民间资本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项目中去,实现三个对接,即量大面广的民间资本和大项目的对接;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和量大面广的民营企业对接;各类社会资本和实体经济对接。”陈金彪说。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王梅指出,在过去几年,政府基建项目融资大多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城投债或者向银行贷款。但是,平台公司只是一个过渡性的产物,它们政企不分,存在先天劣根性。

王梅分析认为,“城投债通常支持数个项目,资金使用不透明。而市政债是为某个特定项目融资,并以此项目的收费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地方政府不能使用其他收入来替其还债。市政债是地方政府显性债务,要纳入预算管理,并且发债和还债主体相一致,地方政府需承担偿债责任,而不是隐性的担保偿债责任。

目前,地方政府独立发债基本上不被允许,其透明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仅包括城投债和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前者由发改委审批,后者由财政部核定发行规模,除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山东、江苏外,其他省市均由财政部代理发行。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面对负债高企和融资渠道收紧,地方债务风险的化解思路也将是推动城投债向市政债转型。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有发行市政债的积极性。

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表示,“市政债是把现在的融资平台等隐形债务转化成显性债务,体现公开性。不过,要向社会发债,就要把政府的基本财务状况告诉投资者,告诉大家政府有多少家底,借了债能不能还上。

现在根据《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财政是不能出现赤字的。”董大胜说,“短期内完成《预算法》修改还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尝试对《预算法》中允许地方发债这个条款做一个单项修改,明确发债的权限、程序、管理方式等。

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说:“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国务院有一个特殊的安排,比如特批某些省市试点,那就可以发行。不过,市政债目前已经纳入到总体的改革方案了,改革正在推进,应该在立法方面先进行一个修改,有明确的法律会更加规范。”(记者 蔡颖 赵婧 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