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水生)
7.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水生)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二、申请条件
(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合法;
(二)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3份(此表可在www.sczw.gov.cn和www.scwater.net网站上下载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领取);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水生野生动物来源证明和对方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运输、携带、邮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内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出口、进口,经批准转赠、转让、交换,经批准收购,跨省展览、表演,需要运输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028)86958137、86916530、86517129
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028)87774961、8771817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农业厅: http://www.scagri.gov.cn
邮 箱: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处:[email protected]
八、诉求渠道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