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月起施行

09.10.2016  02:35

  记者昨(6)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公布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将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该《办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重大决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那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启动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论提交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列举了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在内的19种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情况。除此之外,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记者 侯初初 缪梦羽 王琳黎)

责任编辑:汪昕 来源:成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