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后意外坠亡 家属获赔3万余元

30.06.2014  19:58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3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区法院获悉,2013年7月14日,一名女子因感情问题饮酒后,不慎意外从3楼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家属购买过保险,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无果后,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事发:女子醉酒不慎坠楼生亡

        2013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案外人肖小因感情问题饮酒后翻出其所在的单元楼3楼楼道窗户,坐在窗户外窗台上哭泣,后经朋友劝阻,肖小自行向楼道内爬时意外摔下。

        2013年7月15日8时肖小因救治无效死亡。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指派有关人员对肖小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肖小的死亡系重度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父亲肖强根据全家福保险合同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下称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人寿保险公司拒赔。故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

        判决:家属胜诉 保险公司赔偿家属3万多

        原告肖强等人诉称,2012年8月25日,原告肖强在被告处购买了全家福保险,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00元,意外伤害、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15000元(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75%),被保险人为原告家庭成员。2013年7月15日原告女儿肖小意外伤害去世,被告在理赔时以处警表有肖小醉酒记录为由拒绝赔付。被告在无科学依据证明肖小醉酒的情况下,仅以处警表记录为由拒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1175元。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对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并无异议,本案中被保险人为肖强和肖小两人,人均保险金额等于总保额除以被保险人个数,故肖小的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25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5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500元;2、肖小系醉酒情况下发生事故死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建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肖小因意外坠楼导致死亡,属于被告承保的保险事故,故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强等人支付保险赔付金32500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