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 部分商家改收服务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记者走访成都市内多家酒楼、餐厅发现,目前均已取消“最低消费”和“禁止自带酒水”规定,但会收取包间费和酒水服务费。
调查:多数商家收取包间费和酒水服务费
“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这类“霸王条款”在成都餐饮业中是否普遍?记者对成都市内多家餐厅进行了调查。
大宅门火锅科华店,服务员明确向记者表示:“有包间费58元,不设最低消费,不允许自带酒水。”当记者提出质疑时,服务员改口称:“若坚持要带酒水,只能自带白酒,将收取60元一瓶的服务费。”
而记者从苏宁广场五楼的蜀山火锅、大蓉和酒楼一品天下店、鱼游天下科华店等多家餐饮企业了解到,包间将收取包间费用,不设最低消费,自带酒水将收取本店售价10%的服务费。
位于万达广场的红杏锦华店在包间费的收取上则更为细致。红杏锦华店表示,若达到消费标准则不收取包间费,反之则收取一定的包间费;自带酒水将收取本店售价10%的服务费。
在大众消费档次的餐厅中,记者发现,大多数商家收取包间费,但不设最低消费。对于消费者自带酒水这一条,大多数餐厅不反对,但不提供发票或者收取服务费。
业内人士:服务和就餐环境应归属商家成本
市民王先生昨日在蜀山火锅花湖包间用餐,并自己带了瓶白酒。商家收取了88元的包间费,并没有提供发票。王先生有些气愤,收取包间费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服务费的收取就不太认可了。“我喝自己的酒为什么要收取我服务费?我来你的餐厅的吃饭,其他的菜品钱就包含了服务费的。”
记者了解到,最低消费和服务费一直是商家和消费者争执的焦点。四川省美食家协会副会长麦建玲表示,从餐饮行业方面来看,消费者在酒店就餐,会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就餐环境,而这些都是商家的成本。
“包间不管是人力成本还是装修成本都较高,因此包间就餐的附加值也相应增加。原来设有最低消费是对餐厅基本收益的一个保证。而你带酒水过来,商家也确实提供了服务,出现了成本。因此,商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包间费以保障自己的基本利润。”麦建玲说,“如果包间和大厅没有消费上的区别,那大家都去挤包间,为什么要去坐大厅呢?”
此外,麦建玲告诉记者自带酒水还存在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我们没办法控制其质量,那就存在一个问题:若消费者在酒楼用了餐喝了自带的酒水出现问题,责任的界定也是一个麻烦事。”
工商局:不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让消费者选择
我们知道,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当消费者遇到这类情况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维权。
那么,收取酒水服务费和包间费是否违背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都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处郭利福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智均表示,收取包间费和服务费有其合理性。
杨智表示,餐饮行业不是福利机构,哪怕是消费者自带的酒水也会对商家产生成本,因此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我们不应该把焦点放在收与不收上,应当关注服务费和包间费收多收少,收得数目是否合理。”
“商家不告知消费者,采取直接收取包间费和服务费这是‘霸王行为’,但如果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就是合理的行为。”郭利福表示,包间是给有特定需求的人群提供的消费场所,其装修和人力成本费用都高于大厅,商家收取适当的包间费是合理的,但是不能价格欺诈。
对于服务费方面,郭利福表示,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商家酌情收取服务费也是合理的。“如此一来,商家其实给消费者提供了自带酒水并付服务费、直接在店里消费这两种选择。”郭利福说,“服务费的多少由商家来定,消费者可以自己做出选择,合理我留下消费,不合理我提脚走人,这都是没有问题的,前提是商家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
文章来源:人民网 网站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