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5.12.2014  18:18

  2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优抚科获悉,我市已提高对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群体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市民政局优抚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为: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居民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6630元、14270元、13430元;

  此外,生活补助标准也做了调整,其中:农村居民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160元、10650元、102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16380元;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

  “这次对我市的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标准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巴中本地实际而来,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