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公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考试办法

03.08.2018  15:41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通知,正式公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规定》,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在考试方面,《规定》明确,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规定》明确了一级和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同时明确,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在注册方面,《规定》明确,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在执业方面,《规定》要求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也可独立开展一些具体工作。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根据《办法》,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
  《办法》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宗 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