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连发三起事故 驾驶员被以危害公共安全论罚

23.12.2013  20:03

  中新四川网12月23日电 (周亚强代春桃)记者今日从四川泸州龙马潭区法院获悉,该市一名男子酒后驾车引发三起交通事故的案件,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宣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去年年底,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在午餐、晚餐、晚上唱歌期间三次饮酒后,于当晚22时许,与友人相约出去吃夜宵。李某不听随同人员劝阻,坚持驾车前往。先后在泸州高坝(小地名)附近引发三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事发1小时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距离第三事故现场350米的远的一处门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鉴定,从李某体内提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0.1mg/100ml。
    庭审时,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系在醉酒后几乎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形下才导致三起事故,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此案发生在冬季,地点又在高坝,人流并不多,因此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
    对此,公诉人指出,李某的醉酒状态是由自己造成,并无人强迫其饮酒。在深度醉酒后李某不听他人劝阻强行驾车,连发三次事故后也都未积极报警处理,其不顾后果对事故发生持有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而正是李某的这种放任心态致使惨剧发生。同时,因为法律明确规定醉酒危害公共安全的仍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改变犯罪性质。龙马潭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