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省局《关于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治理工作的工作意见》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现就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合相关项目审查审批
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工作。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减轻煤矿企业负担,现将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调整整合如下:
(一)取消的煤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审查)事权
取消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改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并确认生产能力。
(二)省局负责的煤矿项目审批(审查)事权
1.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
2.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煤矿新建、扩建项目,涉及井筒变动、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增划资源和灾害升级(冲击地压,低瓦斯或高瓦斯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由简单、中等、复杂水文地质升级为极复杂水文地质类型)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对新建项目,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
4.对省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对省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三)下放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事权
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下放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不得将接受下放事权再次下放。
1.将辖区内不涉及井筒变动、灾害升级(同上)的改建项目的项目核准、设计审查(含《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项措施》)下放市局负责。
2.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的改、扩建项目(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的除外)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审查下放市局负责。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由市局负责。
(四)整合审批事项精减审批环节
对性质近似或者程序基本相同的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查(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对省局、市局同一部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审批环节进行精减。
1.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修订版)》要求合并编制为《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下通称《安全与职业病专篇》)。
2.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并联审查。
3.将煤矿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核查统一整合,一次性同时进行。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一)安全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安全核准报告》,向省局申请安全核准。
(二)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安全核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煤矿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向作出安全核准的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
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部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批单位报告,由原审批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三)设计审查
省局核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省局关于《初步设计》、《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审查办事指南有关要求,分别准备申请资料,同时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统一报送。
省局在规定时效内组织联合审查,对《初步设计》、《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分别批复。
(四)开工备案
建设项目开工应向县级(市属及国有重点煤矿向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开工备案手续抄送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监分局(国有重点煤矿建设项目须同时报省局备案)。
(五)过程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不再组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建设项目其它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1.联合试运转。建设项目所有设计内容完工后,必须进行联合试运转。其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的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省局或市局审查。
2.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第三条要求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煤矿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评价(以下统称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工作不能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建设项目防突专项验收。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建设项目)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开展防突专项验收。
5.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内容和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其验收意见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省局申报办理(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结果监督核查。
6.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请项目审批单位,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三、联合审查、验收,各司其职
优化煤矿建设项目相关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并联审查、联合验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和验收报告。
(一)联合审查
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查工作由省局相关领导组织或指派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省局有关处室参加。审查采取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对《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合并审查,对《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并联审查。审查结束后分别出具初步设计、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意见。
(二)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省局负责的建设项目的验收、监督核查工作由省局指定一个处室牵头组织,省局有关处室参加。验收采取专家组负责制,验收结束后,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专家原则上在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长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一般为7~11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少于9人),应有采掘、通风、机电和职业健康等主体专业人员。专家组对审查或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验收结束后,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根据专家组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其它结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结论。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和结果监督由省局相关部门指派公务员2人参加,在牵头处室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验收过程真实性和结果合法性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现场核查由省局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辖区煤监分局负责,在牵头处室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现场独立完成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依法作出结论。
市局负责的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要求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一)强化建设过程安全监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限管理,因施工外部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应在工期到期前30日内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延长建设工期。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相关批复并办理开工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生产环节能力。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立即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二)强化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监管
煤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职业病防护设施、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需要变更修改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与《安全与职业病专篇》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否则,煤矿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督促煤矿严格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综合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组织安全设施和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及时编制验收方案报送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与职业病专篇》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煤矿建设单位应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要求报送省局、市局、驻地煤监分局、县级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省局或驻地煤监分局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定条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现场核查。
省局或驻地煤监分局现场核查后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在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上签署核查意见。
凡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通过核查。
1.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由省(市)局安全核准、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的;
2.未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建设的;
3.项目安全设施及综合竣工验收未合格或安全设施及综合竣工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未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合格的。
4.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不相符的。
五、其它
(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合格后,四川煤矿安监局依法向建设单位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将颁证信息书面告知省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效之日起,依据综合竣工验收确认的生产能力登记并公告该煤矿生产能力。
(二)项目申请人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复印件上均须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通知自发文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
3.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安全与职业病专篇》审查时须提供的资料目录.docx
4.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含设计修改)审查时须提供的资料目录.docx
7.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须提供的资料目录.docx
8.煤矿建设项目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时须提供的资料目录.docx
9.煤矿建设项目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提供的资料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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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