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成委发〔2013〕11号
各区 (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达到 60%以上,对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保持65%以上
二、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
(一)降低准入门槛。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 〔2011〕4号)等文件政策,进一步 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业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原 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 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扩大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教 育文化、医疗卫生、农田水利、体育旅游、电力通讯、国防 科技、社会福利、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鼓励进入基 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制定鼓 励民间投资 产 业 导 向 目 录,优 化 民 间 投 资 结 构。采 取 BT、 BOT、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天府新区、 “北 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三)清理前置审批。企业登记设立凡可以采用事后监 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对没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 制办、市政府效能办)
(四)规范招标活动。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 理规定,完善市场配置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登 记住所、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 私营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放宽市场技术限制。民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
期间,经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 “试制品”试 产、试销;对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 履行相 关 手 续 后 允 许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逐 步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四、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七)清理精简行政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不断 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加强代理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强化行政 审批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监 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
(八)建立定期座谈会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积极帮助民营 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市工商联)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免征小微企业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 的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责任单位:市 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商会服务中心功能,成 立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建立民营经济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 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十一)完善维权投诉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 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 位:市工商联)
(十二)加强运行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
监测和 民 间 投 资 统 计 制 度,准 确 反 映 民 营 经 济 发 展 动 态。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引 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结构调 整、转型升级、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
五、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
(十四)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市财政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市 场开拓、人才培训、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和奖励对地方经济 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 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 向民营企业倾斜。2013年,市本级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各 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以后逐年提高总 额和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 明确享受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能够 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进一步加强融资服务
(十七)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村镇银行、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金融仓储、典当行 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到二、三圈层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对运营1年以上、业绩明显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十八)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筛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进 入上市资源后备库,加快入库企业培育,视上市进展分阶段 给予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并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 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十九)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 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单等财产权益进行质押 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等融资创新并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支持担保机构利用统借统还方式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责 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建立应急周转金。每年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对重点成长型民 营 企 业 提 供 贷 款、汇 票、退税等应急周转服务。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建 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及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市金融办)
(二十一)加强信用担保服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探索建立再担保中心。鼓励国有与民营担保机构加强合作, 扩大业务规模。充 分 发 挥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担 保 风 险 补 偿 金 作 用,支持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业务 规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七、进一步鼓励创业兴业
(二十二)大力引进龙头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国内 500强、行业排位前10名的龙头民营企业,对龙头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给予 支 持。(责任单位:市投促委)
(二十三)鼓励自主创业。大力扶持城镇失业人员、高 校毕业生、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等创 办小微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回国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创 新型、现代服务型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四)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产业园区和产 业聚集区,加快建立科技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园、小企业创 业基地,完善创业平台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对认定的创新 创业载体按一定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市科技局)
(二十五)优化创业发展环境。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政策,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创 新创业种子资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民营 企业发展。通过天使投资引导、债权融资引导、科技与专利 保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民营中小 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进一步支持拓展市场
(二十六)鼓励拓展营销网络。支持地方名优产品进入 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产品专柜。鼓励民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 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拓展农村市场。支持参加境内外展览 和贸易促进活动,使用电子商务等形式拓展营销渠道。 (责 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七)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制定政府采购支持民营
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落实年度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不 低于采购总额的30%、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应不低于 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 企业产品纳入 《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享受地方 名优产品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 公资交易中心)
(二十八)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国外资源、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跨 国民营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进一步支持做优做强
(二十九)实施梯度培育。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工程、 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小微企业扶持工程,大力培育 百亿级企业、“小巨人”企业和规模 (限额)以上企业。(责 任单位:市经信委)
(三十)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核心技术、关 键领域深化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中心、企业 技 术 中 心、产 学 研 联 合 实 验 室,加 强 技 术 改 造、加快产品升级换代,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 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
(三十一)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领军 人才和专业人才。健全民营企业人才需求对接平台,提供人 员招聘、劳务派遣、管理外包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进一步引导规范发展
(三十二)引导加强制度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引 导其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三十三)引导加强政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健全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大民营企业家政治安排力度, 为优秀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搭建平台。开展 “优秀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民营企业”和 “优秀民 营企业家”评比表彰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 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各区 (市)县 (含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市级各有 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 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关键字:成委发 2013 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