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61岁老人打工致残要赔偿 单位:过了退休年龄不赔

14.11.2013  20:5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别是对因工伤未妥善处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以劳动关系自行终止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

  打工烧伤致残,如今已过60岁,用人单位却不以工伤赔偿损失。今年61岁的达州村民谢某在工地打杂工时,不幸被一场火灾烧伤致残,重度烧伤,住院166天,面对以后的生活,谢某无比惆怅……

 

   打工不幸致残 住院166天要维权

 

  2011年9月17日,家住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的村民谢某,当时59岁,经熟人介绍到一工地上打杂工,该工地是由成都某工程公司承揽施工,谢某则负责该工地上所建工程的刷漆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年近6旬,但是谢某身体一直硬朗,每天都准时准点到工地上做工。

 

  2011年9月22日下午2点,谢某像往日一样在工地上做工刷漆,但不料工地上的一名焊工在烧焊时引起火灾,谢某没来得及逃离,瞬间被大火吞噬,谢某全身烧伤。随后,被送至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全身烧伤54%;烧伤重度休克;轻度吸入性损伤。经过治疗,谢某共住院166天,其医疗费全额由施工单位支付。

 

  “身患残疾,农活做不了,打工干不了,以后日子还咋过啊。”2012年5月,谢某经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随后又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时隔一年,谢某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要赔偿20余万 用人单位不服了

 

  后经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做出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成都某工程公司赔偿谢某各种工伤待遇共计19余万元。“谢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他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我们不服该仲裁裁决。”2013年6月,施工单位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仲裁裁决错误。

 

  在庭审上,施工单位诉称: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谢某于2012年10月25日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施工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10月25日自行终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双方已经没有关系了,就不用向谢某支付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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