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男子莫名其妙被“婚” 民政局乱点鸳鸯遭告
四川在线达州消息(记者 徐洋)无需结婚双方到场,不经本人申请,民政局“自动”颁发结婚证,这事您听说过吗?近日,达州市达川区居民魏某因父母早年离婚,今年父亲去世后财务发生纠纷。后到民政局一查,才知父亲与另一名陌生女士吴某“结了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997年9月8日,魏某与张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下了儿子魏某某。后因多方原因,魏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在法院调解下正式离婚。
父母离了婚,本以为生活应该风平浪静地继续过下去。谁曾想,2014年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颁发的一纸结婚证书,打乱了魏某某原本平静的生活。
平白多了个后妈?今年年初,父亲魏某因病去世,在父亲生前财产分割上却发生了纠纷。原来,2014年1月14日,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颁发魏某与另一名陌生女士吴某的结婚证,并备注该结婚证颁发原因竟是“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得知这一情况的魏某某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魏某与吴某的结婚登记证书。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未经魏某与吴某的本人申请,更为收集魏某与吴某曾经结婚的登记资料即补办了两人的结婚证。同时查明,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为魏某和吴某补办结婚证时,结婚登记档案中无魏某、吴某曾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
法院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定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为魏某与吴某办理的结婚证违反了相关程序和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但鉴于魏某已经去世,他与吴某登记的婚姻关系已灭失,两人结婚证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颁发BJ511721-2014-000268《结婚证》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案例启示】
根据达州市中院相关法官称,民政局为魏某与吴某办理结婚证一案涉及了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为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和公民死亡后其违法办理的结婚证可否予以撤销等问题。本案中,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办理魏某与吴某的结婚登记时,未要求和审核魏某和吴某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魏某某之父魏某已死亡,魏某与吴某的婚姻关系已灭失。不撤销已经颁发的结婚证符合法律规定,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又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判决确认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违法。
新闻纵深:
昨(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通气会,并通报了三起“民告官”典型案例,民政局为魏某与吴某办理结婚证一案便是其中之一。
据统计,2014年12月-2015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92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66件;其中,中院受理88件,审结80件。同时,通气会还公布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指出,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96件,同比上升8.89%。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登记、土地、公安、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领域。
与2013年相比,2014年一、二审收案数有所增加,行政机关胜诉率上升幅度较大,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同时,行政案件原告主动撤诉率达到近二分之一,说明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达州市万源居民赵某房屋失火,万源市民政局给予了5300元的安居工程款。该款拨付至鹰背乡人民政府后,赵某多次催要,鹰背乡人民政府均不予给付,致使赵某以万源市鹰背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给付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通气会上,中院法官讲述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超越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执法不透明、违反法定程序较为突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错误适用法律问题时有发生、滥用职权的现象仍有发生……通气会上,达州市中院还阐明了行政执法及行政机关参与诉讼中存在的系列问题。通报了行政机关18件行政败诉案件中,越权行政或行政不作为5件;违反法定程序6件;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清3件;适用法律错误4件。裁定不予执行(非诉)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2件案件中,行政行为程序违法1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1件。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五月一日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将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的监督,行政诉讼入口更加畅通,行政诉讼案件会进一步上升。为了进一步有效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着力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司法建议回复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等指标纳入依法行政的考评体系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