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一声吼”亟待立法护航
近日,又有一起以荒唐理由推脱为见义勇为者颁奖的案例。去年4月,江苏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的张豪与3名同事一起冲进火场救出一对老夫妻,参与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此获得见义勇为荣誉,而张豪却因“平时表现不好”与荣誉无缘,取之代之的是另两名参与救火的同事。
“纵死侠骨香,不惭世上英”。大诗人李白对义士的赞美之情溢于言表。不过,近年来,我们社会却不时出现不善待“见义勇为”的案例。深圳大学生涂某某挺身救人,只因把正在作恶的色狼打伤就被刑拘,后来在舆论的一片关注声中,涂某某得以获释;在一次金店遭劫时,贵州兴仁县女子谢远凤听到呼救声后,毫不犹豫地冲下楼阻止,不幸被窃匪开枪击中身亡,其夫孟荣国为妻奔走申请“见义勇为”。在等了12年后,谢远凤终于被追认为“见义勇为公民”。但孟荣国依据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政府部门给予抚恤58万元,又等了两年,他得到的回应是只补助3510元,若他还要继续“缠访”,当地就会收回见义勇为称号……
当然,见义勇为并不一定非要拔刀相助、舍身救人,有时也许只需要一声吼、一个报警电话,就可能挽救危局。社会安全是一条大链,每个人就是守护的“节点”。因为有更多的人“路见不平一声吼”,才能最大限度地阻止不法伤害。如果见义勇为者到头来流血还得流泪,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义、传递社会正能量。而之所以当前各地会不时出现“不予评定”的情形,根源还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因无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便出台了各类“土规定”,使评定的条件、奖励的金额等,缺乏统一标准,各自为政,较为混乱。有的将见义勇为的门坎抬得很高,有的搞“道德洁癖”,对有“瑕疵”的见义勇为者不予评定,还有的地方和官员,将评定见义勇为称号误认为是政府赏赐,对申报人提出的“抚恤”要求,不能有力回应。
基于此,法制之手不能在此类乱象面前缩手,尽快让见义勇为得到法律统一、公平、明确的规制,需要对所有见义勇为者给予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只有法律和社会大力伸张正义之举,才能让一切邪恶无立身之地。不久前,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过《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这相对于1998年的“省级”老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重新定义。这是地方性法规的跟进,也有探索意义,但当前我们更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与廓清。这样才能防止“平时因工作表现不好不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等情形的出现。
这方面不乏他山之石,美国有两部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法律:《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免除法律诉讼;加拿大的《见义勇为法》也可作为借鉴……当然,这些国外法律条款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我们不妨取其有用元素,启动专门立法程序,以“法力”为“路见不平一声吼”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