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外地出趟差屋内物品遭搬空 物业:租客欠费

04.12.2014  11:39

吴先生所租房被物业公司搬空

  原标题:租客外地出趟差 屋内物品遭搬空

  物业公司回复:租赁到期租客欠费,按规定搬东西收屋

  “怎么没有通知一声,屋内的物品就被人搬空了呢?”日前,自贡市民吴先生纳闷地告诉记者,他前往泸州出差还不到一个月,返回自贡时便发现在自贡泰丰商务大厦(8-18号)所租赁房屋(办公用)内的私人物品被物业公司擅自搬走。“租客都不在家,咋个物业公司可以悄悄地强行搬走别人的东西呢,这与强盗的行径何异?”吴先生质疑。

  对此,泰丰商务大厦志升物业公司(下称志升物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泰丰商务大厦(8-18号),吴先生所租房屋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已于2012年年底到期,并未续签。至今年11月初,吴先生已经欠下物业公司5万余元房租等费用,根据公司规定,不得以采取了搬走物品、收回房屋的强制措施。

  租客郁闷

  到外地出趟差 屋内物品被撬门搬走

  对这件蹊跷事,吴先生既气愤又不解:“我上周从泸州出差回自贡后发现,自己租赁办公的泰丰商务大厦(8-18号)房屋,被志升物业公司强行收回,还搬空了里面的东西。我本人及员工们事先毫不知情!

  当日下午5点30分,吴先生回到自贡后发现,办公地点的玻璃门已被撬开,室内的办公物品已被搬走,办公地点内的装饰已经被拆除。

  “我们只是按照物业公司规定,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理和转移。”经过吴先生询问得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解释为:“收回房屋,是公司按照程序执行的决定。

  随后,吴先生及员工们在所租房屋的大门处看到,门外有多封未被签收的快件(其中多涉公司经营业务)。吴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此前一直在泸州出差,对于办公室内的物品被突然搬走并不知情。“如今屋内物品被搬走,导致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公司运营受到影响,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物业解释

  租方欠下5万余元租金 按照公司对房屋强制收回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前往泰丰集团志升物业了解情况。该物业公司的徐经理告诉记者,物业方搬走8-18号室内的物品,也是迫不得已的。

  徐经理告诉记者,租方吴先生在2011年12月与泰丰商务大厦物业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吴先生未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至今已经有22个月时间。

  徐经理说,“吴先生租赁办公地点以后,至今年10月29日,已经欠下了房租、电费等各种费用54368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促,仍然没有按时还款。

  徐经理告诉记者,在他接手该物业公司经理一职后,多次与吴先生交涉缴纳房租和续签合同一事,但是对方一直回避。

  徐经理称,今年9月,物业方多次通知对方办理此事无果后,对其租赁地点进行停电处理。但至10月29日,也就是搬走屋内物品的当天,吴先生始终没有出面处理此事。

  徐经理告诉记者,房屋租赁合同早已过期,按照泰丰集团以及物业公司的规定,公司法务部门先后用电话和信息通知了吴先生,并发出特快专递送达法务通知,但吴先生一直不予回应。“无奈之下,我们邀请了东兴寺街道办解放桥社区书记杨文兰、解放桥社区民警张林进行见证协助,由物业公司将屋内的物品搬走、清点,并对房屋强制收回。

  质疑

  1、物业公司撬门入室是否侵权?

  吴先生认为,虽然合同过期,但在合同到期之后,他草拟了房屋延续租赁的函件,并在泰丰集团认可之后,房屋租赁才一直延续至今。“即使合同到期了,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私自进租客办公地点搬东西,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物业的做法让我无法接受。

  2、撬门入室,社区、派出所能否有权参与?

  同时,吴先生对于社区和民警参与“撬门入室”一事也存在着质疑。吴先生称,“社区代表政府、社区民警代表警方,政府和警方是否有权利(协助)他人参与撬门入室?”这也成为了他心中最大的疑问。

  就此,东兴寺派出所所长吴水泉表示,派出所并未参与此事。解放桥社区民警张林表示,当日,志升物业确实告知了此事,对此事只是知晓,但并未实际参与。东兴寺街道办解放桥社区书记杨文兰告诉记者,当天社区对此事有知晓,并有参与协助。

  律师说法

  “撬门入室”已经构成侵权 社区参与属于无效行为

  针对此事,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认为,志升物业与吴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已经过期,但是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延续租赁房屋的函件后,继续租赁房屋近两年时间,双方实则构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如今,甲方(物业方)要强制收回乙方(租方)房屋,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其中,志升物业的‘撬门入室’,则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由法院来判定是否解除合同。

  律师张平认为,法律并未授权于社区参与和公证此事,如果确有社区方参与,则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陈志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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