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局规范商品质量抽检

07.05.2014  18:20

贵州省工商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工商部门必须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进行抽检。

通知》指出,凡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做出质量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品被抽检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和质量承诺证明材料提供给组织开展抽检的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检验机构,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凡经依法抽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分局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要督促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据悉,只要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内抽检合格的商品,可在全省范围两年内不再抽检。省工商局会在每年年初下发免检商品名单,免检商品不再纳入当年的抽检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