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试行 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11.10.2014  13:59

    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

    居家养老服务由谁来买?买什么服务?昨(10)日,记者获悉,由四川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的《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已开始试行,试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构建我省居家养老支持服务机制。该《办法》也成为我省确定今年首批开展6项购买服务试点后,首个正式出台实施办法的试点项目。

    《办法》划定了当前阶段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三类具体对象:即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

    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基层政府,包括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于承接主体,即卖方,并不局限于养老机构。《办法》明确主要有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等。

    《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并愿意接受居家养老支持服务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可以购买的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居家养老支持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数量等,由购买服务的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办法》亦有涉及,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办法》要求,民政部门还应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应暂停与该单位续签购买服务合同。

    成都商报记者还了解到,今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覆盖100万人,为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明确规定构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机制的经费只能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不得直接发给服务对象。(记者 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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