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应警惕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26.09.2014  20:39

    新华网四川频道9月26日电(王盼盼 本网记者 杨迪)我国法律规定居住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消费者往往认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但事实并非如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远低于70年。四川省消委会认为,个别开发商在销售时对土地使用年限刻意隐瞒、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据了解,消费者李女士反映自己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未明确告知土地使用年限,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年限处直接划了叉。问及原因时,销售人员称“会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

    在李女士多次催促下,开发商于2013年4月下旬通知业主领取商品房备案登记信息表。拿到登记表后,李女士才发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将于2016年3月20日到期,距当时只剩下不到三年。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经过了解后发现,原来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15年,经过几次转卖后,到开发商手里的时候只有不到10年。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时,往往对房屋的价格、质量、环境、户型等因素考察得特别仔细,但容易忽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一些消费者甚至认为,住宅类建设用地一般都是70年使用期限,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该规定并没有设定土地使用最低年限。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并非所有居住类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都是70年,在购买商品房时要通过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到相关部门查询了解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慎重交纳购买商品房的订金或签订购房合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也要坚持将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写进合同,否则拒签。

    对于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发现土地使用出让年限过短,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又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写明土地使用年限,四川省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可凭相关证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合同仲裁,也可通过司法途径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或控告其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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