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6.12.2014  17:0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59号),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川境内河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由0.0035元/千瓦时统一调整为0.005元/千瓦时;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按较高的一方标准征收,最高不超过0.008元/千瓦时。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新标准均按实际发电量计征,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执行调整后的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保证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布者: 信息中心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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