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以怎样的立场,推动民众依法维权?
广东省珠海平沙一百多名老人因不满30多年前的企业改制中,身份从国家干部转换为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较公务员相差较大,奔走信访十余年。为了引导这群“信访户”走法律途径,当地镇政府去年通过一家镇属国企垫付了26万元诉讼费,帮助老人请律师打官司告自己。但对此,区、市两级法院均不予受理。(12月9日《南方都市报》)
“政府花钱,请信访户告自己。却无奈,两级法院均拒不受理”。这堪称一波三折的剧情,自始至终都给人一种凌乱之感。当然,就最终结果来看,纠纷依然存在、上访还在继续,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可必须厘清的是,即便“诉诸法律,定纷止争”的良善初衷最终落空,可当地这份难能可贵的“新尝试”,还是应该获得起码的认同。
真正的法治思维、真正的法律信仰,不仅意味着将纠纷诉诸于司法轨道,也意味着对法律裁决持尊重态度。事实上,平沙镇政府请上访户“告自己”,也有着相似的考量:“如果法院判决老人应恢复待遇,政府就按判决执行;如果法院判决老人的要求不合理,老人们也可以息访。”然而,为什么被法院“拒绝立案”的老人们,仍旧会执着地继续信访呢?是因为,法院方未给出有说服力的理由?还是因为,老人们偏执过头、不愿服输?
见证此事的来龙去脉,必须承认的是,法律裁决绝非每次都可定纷止争,其势必要有两个前提兜底。其一,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以及对裁决结果的充分阐述;其二,诉讼双方具备健全的法治认知,能够对司法过程和后果给予充分尊重。需要追问的是,平沙镇不惜重金垫付诉讼费,却只换来了一切如旧的结局,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26万之巨的支出,除了彰显法治决心之外,又有多少现实的意义?
或许,此事亦在提醒政府部门,宣示法治思维、践行法治立场,同样要考虑费效比,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垫付诉讼费聘请律师的做法,诚然也是选择之一,可终究投入太大;与之相较,引导当事人与当地公益性的司法援助中心对接,是不是更为合适的做法呢?一言以蔽之,行政部门固然有义务,鼓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可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毫不顾忌地动用公共财政,为少数人群的诉讼开支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