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冒充市领导亲戚 诈骗190余万获刑11年

22.07.2014  13:46

  四川在线消息 昨(21)日,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成都市大邑县女子余某,因冒充某市委书记之女和某市长之妻等诈骗他人现金191.5万元,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余某,女,35岁,四川省大邑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2014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通过虚构自己身份及关系,取得潘某某等人的信任,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91.5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害人侯某某为了将女儿从温江调至成都上班,通过赵某某认识了被告人余某。余某以谎称自己与某书店领导熟悉能够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提出需要给两位领导送礼15万元才能办妥此事,于是,侯某某分别在两张卡中存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5万元,由赵某某转交给余某。接着,余某又以侯某某女儿文凭不符合要求需要在美国一所大学拿文凭为由,向被害人侯某某女儿索要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2月,被害人陈某某受朋友之托,帮忙找关系调动工作到成都上班。陈某某找到被告人余某,余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忙,并让陈某某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打到其指定的户名为张某的卡上作为跑关系的花费。

  2013年4月至7月期间,余某向被害人潘某某、潘某谎称自己是眉山市前某市委书记之女、乐山市前某市长之妻,取得了二人的信任。因潘某某经营一家工程监理公司,被告人余某提出合作,并以监理项目需要5万元保证金为由,让潘某某向指定的帐户打入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来,被告人余某又以共同投资购买彭山县自来水公司10%的股份为由,让潘某某、潘某向指定的帐户打入现金人民币150万元。

  2013年8月,被害人明某某在一次聚会上通过战友认识余某,并提到其妻子工作调动的问题。余某谎称自己的父亲和哥哥是省上的领导,自己有能力办成此事,并要求明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5万元打入其指定的帐户。

  被告人余某将自己所诈骗的款项用于购房、购物和旅游等全部挥霍。2013年9月,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自己被余某骗了,要求其归还,但余某不仅避而不见,而且将手机关机。于是,潘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彭山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快派出刑警大队民警,在都江堰(微博)青城山(微博)景区一农家乐内,将被告人余某抓获。

  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查封了被告人余某以张某某名义向成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武侯大道顺江段商品房一套;扣押尼桑天籁轿车一辆, 三星GTI9500白色手机、橘黄色手机各一部,银白色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

  彭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9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愿意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彭山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余某在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退赔被害人潘某某、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5万元,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侯某某、侯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