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前置审批项目剩四项

04.11.2015  11:38
核心提示:  记者11月3日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18条意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  

  记者11月3日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提出18条意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证监会的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期货公司设立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此外,同时涉及财政部、证监会两个部门的后置审批项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

  目前,法律明确的涉及证监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包括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确定为前置审批的项目包括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前置审批项目共计四项。

  “先照后证”顾名思义就是先申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有关许可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进一步推行“先照后证”的改革措施将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同时将倒逼行政审批部门继续清理和压缩现有前置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

  此次发布的《意见》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大原则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省级政府于2015年年底前依法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位国内政府职能研究者称,“此次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助于厘清市场监管职责,有益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意见》提出通过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鼓励社会监督实现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并且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在鼓励社会监督层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