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挂失
08.11.2013 17:46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报告遗失税务登记证情况,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辅导纳税如实填写。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附件: | 证件挂失.doc |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8.11.2013 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