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师范大学与欧洲设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7〕774号)

24.07.2017  18:33
四川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与欧洲设计学院合作举办产品设计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申请的报告》收悉。
  经教育部批准,你校与意大利欧洲设计学院合作举办“产品设计”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两校合作办学协议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与欧洲设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你校与欧洲设计学院合作举办“产品设计”专业本科学生学费45000元/年·生。
  二、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其它住宿费、代收代支费用,按四川省教育收费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如实介绍该项目教学和收费的情况,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该收费应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收支应分项目实行专项核算。
  五、学校应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办学,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依法依规、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批复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师范大学与意大利欧洲设计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5〕22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