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19.11.2013  17:06
核心提示: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份,联合办证为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办证窗口)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附件: 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表证单书.doc